浩觉体育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赛事报道

文章内容

篮球指示牌介绍-篮球比赛球权指示牌

tamoadmin 2024-09-11
1.篮球规则2.澳门的大三巴牌坊上面有一个秘密?篮球规则整本《篮球规则》中所提到的教练员、运动员、技术官员等等都是男性,它同样也适用于女性。必须理解,这样的写法

1.篮球规则

2.澳门的大三巴牌坊上面有一个秘密?

篮球规则

篮球指示牌介绍-篮球比赛球权指示牌

整本《篮球规则》中所提到的教练员、运动员、技术官员等等都是男性,它同样也适用于女性。必须理解,这样的写法仅仅是基于实用的缘故。

第一章 比 赛

第1条 定义

1.1 篮球比赛

篮球比赛由两个队参加,每队出场5名队员。每队的目标是在对方球篮中得分,并阻止对方队得分

比赛由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到场的技术代表管理。

1.2 球篮:对方 / 本方

被某队进攻的球篮是对方的球篮,由某队防守的球篮是本方的球篮。

1.3 比赛的胜者

在比赛时间结束时,得分较多的队是比赛的胜者。

第二章 球场和器材

第2条 球场

2.1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应是一块平坦、且无障碍物的硬质地面(图1);其尺寸(从界线的内沿丈量)是:长28米、宽15米。

2.2 后场

球队的后场是由中线、两条边线和该队本方球篮后面的端线所限定的比赛场地部分、以及该队的本方球篮和篮板的界内部分所组成。

2.3 前场

球队的前场是由对方球篮后面的端线、两条边线和中线最靠近对方球篮的内沿所限定的比赛场地部分、以及对方的球篮和篮板的界内部分所组成。

2.4 线

所有的线应该用白色划出,线的宽度是5厘米并清晰可见。

2.4.1 界线

比赛场地由界线(两条端线和两条边线)所限定。这些线不是比赛场地的一部分。

任何障碍物,包括就坐在球队席的人员都应距离比赛场地至少2米。

2.4.2 中线、中圈和罚球半圆

中线应从两条边线的中点划出,平行于端线。它向每条边线外延伸15厘米。

中线是后场的一部分。

中圈应划在比赛场地的中央,从圆周的外沿丈量,其半径是1.80米。如果中圈内着色,它必须与限制区的颜色相同。

两个罚球半圆应划在比赛场地上,它们的圆心分别在两条罚球线的中点,从圆周的外沿丈量,其半径是1.80米。(图2)

2.4.3 罚球线、限制区和罚球抢篮板球分位区

罚球线应划成与每条端线平行,从它的最外沿到端线的内沿应是5.80米,其长度是3.60米;它的中点应落在连接两条端线中点的想线上。

两个限制区应该是分别划在比赛场地上的两个长方形区域;每个限制区由端线、延长的罚球线和两条始于端线(它们的外沿距离端线中点2.45米)止于延长的罚球线外沿的线所限定。这些线(不包括端线)是限制区的一部分。限制区内必须着色。

在罚球时,沿限制区两侧专供队员们(抢篮板球)占位用的分位区应按图2划出。

2.4.4 3分投篮区域

除了对方球篮附近区域之外,整个比赛场地的地面区域是某队的3分投篮区域(图 1和图3)。由下述条件所限定并且包括:

引自端线并垂直于端线的两条平行线,它们的外沿分别距离各自就近边线的内沿0.90米。

一条半径为6.75米的圆弧,该半径是从对方球篮的中心垂直落在地面上的交点(圆心)量到该圆弧外沿的长度。圆心距离端线内沿的中点是1.575米。该圆弧与两条平行线连接。

3分投篮线不是3分投篮区域的一部分。

图1 比赛场地的全部尺寸

2.4.5 球队席区域

球队席区域应划在比赛场地的外侧,由两条线段限定,如图1所示。

球队席区域内必须有可供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就坐的14个座位。任何其他人员必须在球队席后面至少2米。

2.4.6 掷球入界线

两条0.15米长的线段,应划在记录台对侧、比赛场地外的边线上,其外沿距离就近端线的内沿是8.325米。

2.4.7 无撞人半圆区

无撞人半圆应在比赛场地上划出,其界线是:

以球篮中心正下方的比赛场地上的点为原点,以1.25米(内沿)为半径的半圆;

与端线垂直的两条平行线,内沿距球篮中心正下方的比赛场地上的点距离为1.25米,长度是0.375米并距离端线内沿1.2米。

无撞人半圆区由与篮板前沿平行的想线和上述平行线末端连接封闭构成。

无撞人半圆区的界线不是无撞人半圆区的一部分。

图2 限制区

图3 2分 / 3分投篮区域

2.5 记录台和替补座椅的位置

图4 记录台和替补座椅

1 = 24秒钟操作员; 2 = 计时员; 3 = 到场的技术代表; 4 = 记录员;5 = 助理记录员。

记录台和它的座椅必须放置在一个平面上。比赛解说员和 / 或到场的统计员可在记录台一侧和 / 或后面就座。

第3条 器材

必须需要下述器材:

挡件,包括:

— 篮板;

— 由(抗压)篮圈和篮网组成的球篮;

— 裹有包扎物的篮板支撑构架。

篮球。

比赛计时钟。

记录板。

24秒计时钟。

暂停计时用的秒表或适宜的(可见的)装置(不是比赛计时钟)。

两种独立的、明显不同的并且是响亮的声音信号。

记录表。

队员犯规标志牌。

全队犯规指示器。

交替拥有指示器。

用于比赛的地板。

比赛场地。

足够的照明。

对篮球器材更详细的描述,见“附录:篮球器材”。

第三章 球 队

第4条 球队

4.1 定义

4.1.1 当一名球队成员按照竞赛组织部门的规程规定(包括年龄限制)已被批准为某队参赛时,他是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

4.1.2 当一名球队成员的姓名在比赛开始前已被登记在记录表上,并且只要他既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又没有发生5次犯规,他是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

4.1.3 在比赛时间内,当一名球队成员

在比赛场地上,并且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队员。

不在比赛场地上,但是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替补队员。

已发生了5次犯规并且不再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出局的队员。

4.1.4 在比赛休息期间,所有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被看作为队员。

4.2 规定

4.2.1 每支球队的组成应该:

不超过12名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其中包括一名队长。

一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练员。

最多有5名可以坐在球队席上的随队人员,他们有专门的职责,例如:球队管理、医生、理疗师、统计员、翻译等。

4.2.2 在比赛时间内,每队应有5名队员在比赛场地上并且能够被替换。

4.2.3 当:

裁判员招呼一名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时;或

在一次暂停或一次比赛休息期间内,一名替补队员向记录员请求替换时,

该名替补队员成为队员,那名被替换的队员成为替补队员。

4.3 服装

4.3.1 球队成员的着装应符合下述要求:

背心前后的主色相同。

所有队员必须将他们的背心塞入他们的比赛短裤内。允许穿着连体的服装。

短裤前后的主色相同,但没必要和背心的颜色相同。

球队所有队员穿着主色相同的短袜。

4.3.2 每一名球队成员应穿前后有号码的背心,清楚的单色号码和背心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号码必须清晰可见,并且:

后背号码的高度应至少20厘米。

前面号码的高度应至少10厘米。

号码宽度应至少2厘米。

球队使用的号码应从4至15。对于国家联合会自己举办的竞赛,他们有权批准最多两位数字的任何其它号码。

同一个球队的队员不得出现相同的号码。

任何广告或标识离号码应至少5厘米。

4.3.3 球队必须至少备有两套背心,并且:

秩序册中队名列前的队(主队/A队)应穿浅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册中队名列后的队(客队/B队)应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两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背心的颜色。

4.4 其它装备

4.4.1 队员使用的所有装备必须合乎比赛要求。任何被设计成增加队员高度的或延伸范围的,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当利益的装备是不允许的。

4.4.2 队员不应佩戴可能使其他队员受伤的装备(物品)。

下述物品是不允许的:

- 用皮革、塑料、软塑料、金属或任何其它坚硬材料制作的为保护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护具模压件或保护套,即使在其表面有软的包裹。

- 能割破或引起擦伤的物品(指甲必须剪短)。

- 头饰、头发饰品和珠宝饰物。

下述物品是允许的:

-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护装备,而且其制作材料是被充分地包裹了。

- 和短裤主色相同的(长于短裤的)紧身内裤。

- 和背心主色相同的弹力护肘。

- 和短裤主色相同的弹力长筒袜。如果它为了护大腿,它应该到膝盖的上方;如果它为了护小腿,它应该到膝盖的下方。

- 被适当包裹的膝部保护架。

- 伤鼻保护器,即使是用硬质材料制成的。

- 无色透明的口腔护具(如:牙套)。

- 不会对其他队员造成危险的眼镜。

- 用不会擦伤的单色棉布、软塑料或橡胶制成的头带,最宽是5厘米。

- 手臂、肩、腿等部位的无色透明的缠绕绷带(如:胶带、贴片)。

4.4.3 比赛中,任何商业广告、促销产品或慈善团体的名称、标记、徽标或其他标识,包括上面提到的但是还不限于这些,都不允许显示在队员的肢体上、头发中或其他部位上。

4.4.4 本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到的任何其它装备,必须得到国际篮联技术委员会的批准。

第5条 队员:受伤

5.1 如果队员受伤,裁判员可以停止比赛。

5.2 如果球是活球时发生了受伤情况,裁判员应等到控制球队投篮、失去对球的控制、持球停止进攻或球成死球时才能鸣哨。如果有必要去保护受伤的队员,裁判员可以立即停止比赛。

5.3 如果受伤队员不能立即(大约15秒钟内)继续比赛,或者他接受了治疗,他必须被替换,除非该队可以上场的队员不足5名。

5.4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和随队人员经裁判员允许后可以进入比赛场地,在受伤队员被替换前去照料他。

5.5 根据医生判断,如果该受伤队员需要立即治疗,他可以不经裁判员的允许进入比赛场地。

5.6 在比赛期间,任一名正在流血或有伤口的队员必须被替换。他只有在流血停止后并且受伤部位或伤口已被全面安全地包扎覆盖后才可返回比赛场地。

如果在记录员的替换信号发出之前,任一队获得了暂停;在此期间,该受伤队员或任一名正在流血或有伤口的队员恢复了,该队员可以继续比赛。

5.7 已被教练员指定在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如果受伤了,他可以被替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队也希望替换,他们有权替换相同数量的队员。

第6条 队长:职责和权力

6.1 队长(CAP)是一名由他的教练员指定的队员,在比赛场地上代表他的球队。在比赛期间,他可以与裁判员有礼貌地交流,以获取信息;然而,这只能在球成死球并且比赛计时钟停止时进行。

6.2 如果球队对比赛的结果要提出抗议,该队队长应在比赛结束时立即通知主裁判员,并在记录表上标有“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名。

第7条 教练员:职责和权力

7.1 至少在预定的比赛开始之前20分钟,每一位教练员或他的代表应交给记录员一份包括:在比赛中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姓名和相应号码,以及球队队长、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姓名的名单。所有姓名被登记在记录表上的球队成员都有资格参加比赛,即使他们是在比赛开始后才到达的。

7.2 至少在预定的比赛开始之前10分钟,每一位教练员必须确认被登记在记录表上他所递交的名单,包括球队成员的姓名、相应的号码和教练员们的姓名,并在记录表上签字。同时,他们应指明5名在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A队教练员应首先提供这个资料。

7.3 只允许教练员、助理教练员、球队成员和随队人员坐在球队席上,并允许这些人员逗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内。

7.4 在比赛期间,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只有在球成死球并且比赛计时钟停止时才可以到记录台去获取统计资料。

7.5 在比赛期间,只允许教练员保持站立。在比赛期间,他可以口头上指挥队员们,只要他停留在他的球队席区域内。

7.6 如果有助理教练员,他的名字必须在比赛开始前登记在记录表上(不需要他的签名)。如果教练员由于任何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了,助理教练员应承担起教练员所有的职责和权力。

7.7 当队长离开比赛场地时,教练员应通知裁判员将在比赛场地上担任队长的队员号码。

7.8 如果没有教练员,或教练员不能继续工作了,并且助理教练员也没有登记在记录表上(或他也不能继续工作了),队长应担任教练员。如果队长必须离开比赛场地,他可以继续担任教练员。如果他在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后必须离开,或由于受伤不能继续担任教练员,替换他的队员替代他当教练员。

7.9 在规则没有限定罚球队员的所有情况中,教练员应指定该球队的罚球队员。

第四章 比赛通则

第8条 比赛时间,相等和决胜期

8.1 比赛应由4节组成,每节10分钟。

8.2 在预定的比赛开始之前应有20分钟的比赛休息期间。

8.3 在上半时的第1节和第2节之间、下半时的第3节和第4节之间、以及每个决胜期之前都应有2分钟的比赛休息期间。

8.4 两个半时之间的比赛休息期间应是15分钟。

8.5 比赛休息期间开始于:

预定的比赛开始之前20分钟 。

一节结束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

8.6 比赛休息期间结束于:

主裁判员执行跳球,当球离开他的手开始第1节时。

所有其它每节的开始;即:当掷球入界的队员可处理球时。

8.7 如果第4节的比赛时间结束时相等,比赛有必要再继续一个或几个5分钟的决胜期来打破平局。

8.8 如果结束比赛时间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或恰好之前发生了犯规,在比赛时间结束之后应执行最后的罚球。

8.9 如果作为罚球的结果需要一个决胜期,那么,在比赛时间结束后发生的所有犯规应被视为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在决胜期开始之前应执行罚球。

第9条 比赛或一节的开始和结束

9.1 跳球中,当球离开主裁判员的手时,第1节开始。

9.2 所有其它每节开始的时候,当掷球入界的队员可处理球时,该节开始。

9.3 如果某一队在比赛场地上准备比赛的队员不足5名,比赛不能开始。

9.4 对于所有的比赛,在秩序册中队名列前的队(主队) 拥有记录台(面对比赛场地)左侧的球队席和本方球篮。

然而,如果两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球队席和 / 或球篮。

9.5 在第1节和第3节开始前,球队有权在位于对方球篮的半场做赛前准备活动。

9.6 球队在下半时应互换球篮。

9.7 在所有的决胜期中,球队应继续进攻与第4节比赛方向相同的球篮。

9.8 当该节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一节、决胜期或比赛应结束。

第10条 球的状态

10.1 球可以是活球或死球。

10.2 (活球情况)当:

跳球中,球离开抛球的主裁判员的手时;

罚球中,罚球队员可处理球时;

掷球入界中,掷球入界的队员可处理球时;

球成活球。

10.3 (死球情况)当:

任何投篮或罚球中篮时;

活球中,裁判员鸣哨时;

罚球中,很显然球不会进入球篮,但在该罚球后还有:

- 另一次(另一起)罚球时

- 进一步的罚则(罚球和 /或球权)时

该节结束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

球队控制着球,24秒计时钟信号响时;

投篮的球在空中飞行中:

- 裁判员鸣哨后

- 该节结束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后

- 24秒计时钟信号响后

球被任一队的队员触及时;

球成死球。

10.4 (不成死球情况)当:

投篮的球在飞行中:

- 裁判员鸣哨时

- 该节结束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时

- 24秒计时钟信号响时

罚球的球在飞行中,裁判员对除了罚球队员之外出现的任何违犯规则的情况而鸣哨时;

控制球的队员在做投篮动作,并且使用连续动作完成该次投篮,一名防守队员对任一名进攻队员犯规时(该犯规在投篮动作之后);

球不成死球,如中篮计得分。

但是,如果:

- 裁判员鸣哨后,该投篮队员做了一个全新的投篮动作;

- 该投篮队员正在做连续动作,一节结束的比赛计时钟信号响或24秒计时钟信号响;

此规定不适用,并且如中篮应不计得分。

第11条 队员和裁判员的位置

11.1 一名队员的位置是由他正接触着的地面所确定。

当队员跳起在空中时,他仍然保持着与他最后接触地面时所拥有的相同起跳点。这包括界线、中线、3分线、罚球线、标定限制区和标定无撞人半圆区的各线。

11.2 一名裁判员的位置的确定和一名队员的位置的确定相同。

当球触及了一名裁判员时,如同触及裁判员所在位置的地面一样。

第12条 跳球和交替拥有

12.1 跳球定义

12.1.1 一名裁判员位于中圈,在双方任意两名队员之间将球抛起开始第1节时,一次跳球发生。

12.1.2 双方球队各有一名或多名队员将一手或双手紧紧地抓住球,以至于不取粗野的动作任一名队员都不能获得控制球时,一次争球发生。

12.2 跳球程序

12.2.1 每一名跳球队员的双脚应站立在靠近他球队本方球篮一侧的中圈半圆内,并一脚靠近中线。

12.2.2 如果一名对方队的队员想要占据圆圈上的一个位置,同队队员不能围绕圆圈占据相邻的位置。

12.2.3 然后,裁判员应在两名互为对方队的队员之间将球垂直地向上抛起,其高度要超过任一名跳球队员跳起能达到的高度。

12.2.4 在球到达最高点后,必须被至少一名跳球队员用手拍击。

12.2.5 在球被合法拍击前,任一名跳球队员都不得离开他的位置。

12.2.6 在球接触非跳球队员或地面前,任一名跳球队员不得抓住球或拍击球超过两次。

12.2.7 如果球没有被任一名跳球队员拍击到,应重新跳球。

12.2.8 在球被拍击前,非跳球队员的身体部分不能在中圈的线上或越过(进入)中圈的圆柱体。

违犯第12.2.1、12.2.4、12.2.5、12.2.6和12.2.8款是违例。

12.3 跳球情况

当:

宣判了一次争球时;

球出界,但是裁判员无法断定最后触球的队员或意见不一致时;

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不成功,双方队员发生违例时;

活球停留在篮圈和篮板之间时(罚球之间除外);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球成死球时;

双方球队的相等罚则被抵消后,没有留下其它犯规罚则要执行,以及在第一起犯规或违例之前,任一队既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时;

除第1节之外的所有其它每节开始时,

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12.4 交替拥有定义

12.4.1 交替拥有是以掷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来使球成为活球的一种方式。

12.4.2 交替拥有掷球入界:

开始于:掷球入界队员可处理球时。

结束于:

- 球触及场上队员或被场上队员合法触及时;

- 掷球入界的队发生违例时;

- 在掷球入界中,活球停留在篮圈和篮板之间时。

12.5 交替拥有程序

12.5.1 在所有的跳球情况中,球队在跳球情况发生的最近地点,以掷球入界的形式交替拥有球权。

12.5.2 跳球后,在比赛场地上未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应获得第一次交替拥有。

12.5.3 在任一节结束时,获得下次交替拥有的队将在记录台对侧、中线的延长线掷球入界开始下一节,除非有进一步的罚球和球权罚则要执行。

12.5.4 用交替拥有箭头指向对方球篮来显示某队获得了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权。当交替拥有掷球入界结束时,交替拥有箭头的方向立即反转。

12.5.5 某队在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中违例,致使该队丧失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权,交替拥有箭头的方向应立即反转,指明由违例队的对方球队在出现下一次争球情况时获得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权。然后,应将球判给违例队的对方球队在原掷球地点掷球入界重新开始比赛。

12.5.6 在:

除第1节之外的其它每节开始前,或

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中,

任一队犯规不使掷球入界队失掉交替拥有掷球入界。

第13条 如何打球

13.1 定义

在比赛中,球只能用手打,并可将球向任何方向传、掷、拍、滚或运,但受本规则的限制。

13.2 规定

队员不得带球跑,也不得故意地用腿的任何部位去踢球或拦截球,或用拳击球。然而,球偶然地碰到腿的任何部位,或腿的任何部位意外地触及球,不是违例。

违犯第 13.2款是违例。

第14条 控制球

14.1 定义

14.1.1 当某队一名队员在控制活球中拿着或运着一个活球,或可处理一个活球时,球队控制球开始。

14.1.2 当:

某队一名队员正控制着一个活球时,或

球正在同队队员之间传递时,

是球队继续控制球。

14.1.3 当:

一名对方队员控制球时;

球成死球时;

在一次投篮或罚球中,球离开该队员的手时,

是球队控制球结束。

第15条 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

15.1 定义

15.1.1 投(对于投篮或罚篮):当队员手中持球,然后朝向对方的球篮将球掷入空中时。

拍:用手将球拍向对方球篮时。

扣:用一手或双手用力向下方塞进对方的球篮时。

拍和扣也被认为是投篮。

15.2 投篮动作

开始于:队员通常在球离手前开始做投篮的连续动作,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他已经向对方的球篮投、拍或扣球,开始得分尝试时。

结束于:球已离开该队员的手时,如果是跳起在空中的投篮队员,他还须双脚落回到地面。

虽然投篮队员被认为在做得分尝试,但他的手臂有可能被对方队员抓住,以 此来阻止他得分。在这种情况下,球离不离开该队员的手就无关紧要了。

在跑动的合法步数和投篮动作之间没有联系。

15.1.3 投篮的连续动作:

开始于:球已在该队员手中停留,并且开始投篮动作(通常是向上)时。

在投篮尝试的过程中可以包括该队员的手臂和 / 或身体动作。

结束于:球离开该队员的手时,或者,做了一个的全新的投篮动作时。

第16条 球中篮和它的得分值

16.1 定义

16.1.1 当一个活球从上方进入球篮并在其中停留或穿过球篮时是球中篮。

16.1.2 当有极少部分的球体在篮圈中并在篮圈水平面以下时,就认为球在球篮中。

16.2 规定

16.2.1 球已进入对方队的球篮,中篮应按下述原则计入进攻队的名下:

一次罚球中篮计1分。

从2分投篮区域中篮计2分。

从3分投篮区域中篮计3分。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罚球中,球触及篮圈后,在球进入篮圈前被一名进攻队员或防守队员合法地触及,中篮计2分。

16.2.2 如果一名队员意外地将球投入了本方球篮,中篮计2分,登记在对方队的场上队长名下。

16.2.3 如果一名队员故意地将球投入了本方球篮是违例,并且中篮不计得分。

16.2.4 如果一名队员使整个球体从下方穿过球篮是违例。

16.2.5 为了使队员在掷球入界获得球权时,或者是最后1次或仅有1次罚球后抢篮板球时可以尝试投篮,比赛计时钟必须显示0:00.3(十分之三秒)或者更多。如果计时钟显示0:00.2或者0:00.1(十分之一秒),唯一的投篮方式是拍球或者直接扣篮得分。

澳门的大三巴牌坊上面有一个秘密?

兴建於1601-1644年的澳门圣母修道院敎堂(后多被称为圣保禄敎堂,华人则多俗称之为大三巴寺),①在当时是天主敎耶稣会在远东的最雄伟壮观的建筑。但是,它在1835年遭到一场大火焚毁,只剩下由细磨精雕的花岗岩巨石构成的,雕像石刻众多而巍峨庄严的正面门壁,以及其门前的气派宏大的七十级石砌台阶,②遗存至今而以“大三巴牌坊”之名著称於世界。(见附图一)这具有将近四百年历史而又单独屹立了一百六十年的不朽的巨大牌坊,无疑是澳门历史文化最具代表性的象徵标志之一。因此,它一直是硏究澳门史的一个焦点。正如葡国学者山度士(DOMINGOS MAUR?CIO GOMES DOS SANTOS,S.J.)说:

1762年在澳门实施的由1759年庞佩尔严厉措施造成对耶稣会教士的驱赶结束了圣母和圣保禄修道院的生命。不屈的士兵面对时代与命运的挑战,在仍然雄伟壮丽的大石级上只留下了能与罗马最华丽的建筑媲美的其教堂的历史正面,一位泯灭往事的孤独见证人。③

这里提出了令人发深省的启示,但是,这篇文章并没有就此进而阐明这位“孤独见证人”所默默指证的往事的秘密内容是甚麼。当然,这不是山度士一个人的疏忽,实际上这是学界多年来众多硏究者未能破解的历史之谜。笔者经过细致的比较硏究,最近终於发现这牌坊的一些雕刻表明:这座敎堂已受到中国的文化艺术(包括佛敎艺术)的巨大影响,以此敎堂及圣保禄学院为中心的澳门耶稣会敎团,在将近一近百年的入华传敎活动中,或在其特有的传敎策略指导下对异国异敎的一些文化习俗自觉吸纳,或在客观环境的异国异敎文化的强大势力下不自觉地受到熏陶感染,已不可逆转地沿着中国化的道路前进。依笔者之愚见,这应是后来耶稣会整个敎团终於遭到反对天主敎中国化的其他天主敎敎团和罗马敎廷的排斥,以至最终在葡国及澳门等地被取缔、逮捕和驱逐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这也应是后来大三巴敎堂被焚毁后再也无法重建,其废墟最后甚至变成为坟场墓地的重要原因之一。中西文化融合的历史曾走过漫长曲折崎岖的幽暗小道,而其在现实前景则可以走向光明的康庄大道。目前,正当澳门拨巨资,在大三巴敎堂的遗址上建造大型的纪念博物馆之际,探讨该牌坊雕刻的文化内涵,可谓兼具历史与现实的双重意义。为了抛砖引玉,笔者於此先发表一初探之作。内容如下:

一、大三巴牌坊的第三层雕刻概述

大三巴牌坊共分五层,底下两层为同等的长方矩形,由三至五层构成三角金字塔形。本文所要硏究的主要是其中的第三层雕像,这一层的系列雕像由正中的无原罪圣母像为中心分界,以高低宽窄不一,但是左右两两对称的石柱和相关的形式内容,分别组成六对雕像。现据(附图二)由左右两边向内各对依次略加说明如下:

第一对:左右均为中国佛敎式的石狮子半身像。

第二对:左为在圆球上展翅之鸽,右为双箭交叉穿王冠。

第三对:左为女身加魔鬼的头和四肢,其胸为一镖枪穿中,其右边有汉文句为“鬼是诱人为恶”,其左边有顺时针方向的右旋十字。右为骷髅白骨一具,其左边有汉文句为“念死者无为罪”,其右边有逆时针方向的左旋十字。

第四对:左为一圣母在大海上护导一艘三桅帆船,右为同一圣母足踏七头之龙,其右上角有汉文句为“圣母踏龙头”。

第五对:左为三层双龙(?或人)头的喷水柱及长方形水池,右为一棵生命(?或菩提)树。

第六对:在无原罪圣母像两边各有对称的上、中、下三个天使像。

以上六对雕刻不单具有明显的非传统的天主敎的形式及内容,而且其中有三个雕像分别附刻一句汉文的说明文字。这是其余各层没有的,据澳门徐新先生考证的结果说:“在那个年代的巴洛克建筑上,刻有中文字样的只有澳门的圣保禄敎堂。”④笔者认为甚至可以说,在同时代的天主敎堂的雕像中,只有这里是附有有深意的系列的汉文图解说明,而非偶然出现的、个别孤立的、无甚深意的中文字样。这一独特的以汉文解说雕像的现象本身,已显示出这一系列雕像具有来自中国的文化、宗敎的渊源。科塞依罗亦曾指出:

使用一些新的艺术图形,无论是中文字,还是一些当时对於欧洲宗教建筑艺术仍很陌生的东西,是大三巴牌坊这一宗教艺术建筑最有特色的方面。

例如魔鬼和死亡的形象,以及不同於特兰托大会以后的宗教艺术图形法的象徵主义表现手法。

需要提及的是,在这一艺术杰作上我们所看到的这些创新或者前所未有的东西,显然都是耶稣会在中国传教新方法的结果,即逐步适应政策的反映。这是一种不同於当时在非洲和美洲使用的“白板”TABULA RASA式传教的华新传教法,是由沙勿略构思,范礼安策划,利玛窦和罗明坚成功地加以实践。

……

因此,除了新的传教方式之外(无疑这在当时是居於首位的),还需要研究各方面的相应关系,以更好地了解作为一种战略结果和同化的反映,耶稣会在澳门和中国艺术发展方面的情况。⑤

以上之论,无疑是很正确和极富启发性的。本文在对大三巴牌坊总体的看法上旣赞同要“更好地了解作为一种战略结果和同化的反映”,但是,同时亦认为必须正视问题的另一方面,即同化中国文化的结果本身导致了被天主敎正统派视为异化。如前所述,其结果最终导致了大三巴敎堂不但成为废墟,而且成为坟场的悲剧。

前人特别是西方的硏究者,由於对中国的宗敎文化缺乏深入的理解,对这牌坊中所具有的佛敎内涵的雕像及三句汉文,往往只能作画面及字面的浅解甚至是误解。因此,有关牌坊是中西文化融合和同化结果的论述大都停留在浅表而又抽象的范围内。当然,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不可以永远停留在图像及文字的表面的浅解即止,而应在继承前人的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其非传统天主敎的文化深层内容意义,究竟是来自中国的哪些宗敎文化的背景故事。笔者认为,这第三层的雕像和文字,都有取材借鉴於佛敎经典,特别是其中有关释迦牟尼佛的前世今生的“本生经”或“本起经”的故事。我们必须把图像和有关文句的眞正来源和含义结合起来探讨,才有可能眞正收到揭秘解谜之效。

二、对雕像及文字等的具体分析

(一)关於第一对的狮子石像

随着佛敎入华传播,把狮子作为瑞兽的佛敎艺术也渐为中国的文化艺术所吸收发展,而普遍进入雕塑、绘画等宗敎或世俗甚至民间的艺术之中。在中国儒、佛、道、官、民等官私大型建筑都常有一对石狮子作鎭门兽,其它牌坊壁画等有狮子像更是随处可见。但是,把中国式的狮子引进天主敎的敎堂建筑,则大三巴牌坊实为首创。徐新先生说:

此外,大三巴牌坊的雕刻有明显的东方特色。特别值得研究的是:牌坊的第三、四层,左右两端都有中国民族传统的石狮子雕像。这几个石狮子造型别致、姿态生动,十七世纪澳门的雕刻家们显然受到中国民间舞狮的启发,他们将腾跃的狮子形象大胆而巧妙地组合在教堂的两侧这和中国庙宇门前左右对称安置石狮的意念也是相通的。大三巴牌坊上的石狮子形象,是当时澳门民俗的反映,它既有中国明代雕刻的手法,又大胆创新,比同时代的石狮更活泼、更夸张,也说明参加雕刻的艺术家们思想解放的程度。⑥

此说基本正确。但是,尙可补充说明一点,就是有关狮子在中国的宗敎文化及世俗文化的传播,主要都是来源於佛敎的系统。特别是中国民间的舞狮,多有“大头佛”或童子戏弄调服双狮或群狮的表演程式。这表明此类民间舞狮,实际上是由佛或罗汉降服狮子的佛敎故事衍化出来的。故舞狮本属高僧之技,例如唐代高僧药山(惟俨)与云岩(昙成)谈禅有如下的对话:

山又问:“闻汝解弄狮子,是否?”曰:“是。”曰:“弄得几出?”师曰:“弄得六出。”曰:“我亦弄得。”师曰:“和尚弄得几出?”曰:“我弄得一出。”师曰:“一即六,六即一。”⑦足见舞狮本属佛门高僧之绝技。可见,无论从佛敎寺院文化还是世俗及民间艺术文化来看,都可以说大三巴牌坊上的两对石狮子是源出於中国佛敎文化艺术的。但是,正如佛敎艺术中的狮子像旣有其艺术性,亦有其宗敎目的性。耶稣会敎团之决定把狮子像引入其敎堂的前壁,同样也并非单纯从艺术装饰性的角度考虑的,在这里,艺术只是传敎的一种手段,传播天主敎义才是其目的。这是前人硏究这些石狮子时所忽略而需要着重补充说明的。笔者认为,这已显示了耶稣会敎团的最终目的,是要把已为中国各色人等喜闻乐见的狮子,收入天主敎的神学体系,以利於其敎之入华传播。请看:在牌坊建成后三十四年(即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意大利耶稣会士利类思(P·LUDOVICUS BUGLIO,1606—1682)著《狮子说》,刊刻於北京。他在序言中写道:‘今述狮子之像貌、形体,及其性情、能力,不徒以供观玩、畅愉心意而已。要知天下间有造物大主,化育万物,主宰安排,使物物各得其所,吾人当时时赞美感颂於无穷云。’”⑧这段话可以说是当年耶稣会决定,把狮子雕刻上大三巴牌坊之宗敎目的意义的最佳注脚。

(二)关於第二对雕刻——鸽子与王冠等

笔者认为,其左边在圆球上展翅的鸽子,旣有其出自天主敎圣灵的一面,亦有会通佛敎的本生经故事的一面,例如,《菩萨本生鬘论》卷一有“舍身救鸽”的故事,又佛本生经有《鸽子本生》等等。其右的双箭交叉穿王冠,有学者认为:“PERHAPS CHRIST THE KING IN HIS SUFFERING(或许这象徵身为万王之王的基督正在受难)”⑨这是局限於天主敎之见。笔者认为,这其实是取材借鉴於佛本起经中的悉达多太子为出家修道而舍弃王冠的故事。例如,东晋时康孟祥等译的《修行本起经》云:“……太子下马,解身宝衣,璎珞、王冠尽与阐特”,佛敎以悉达多舍弃王冠为出家之典范,这故事在很多佛的画传中均有所描绘。例如,炖煌莫高窟第290窟的佛传故事画,即有此情节的画像。⑩由於这对雕像只是各取一两种动物及静物,构图过於简单,所以使得几百年后的硏究者很难察见其所源出的背景故事情节。但是,双箭交穿王冠本身应是显示对世俗政治权势的彻底厌弃否定,而这正是原始佛敎的特徵。而且在此王冠之下,有一扇正中刻有“十”字的小门,被称为“上天之门”。(11)但是在左边鸽子像下的相应位置上,也有同样大小的一扇门,不同之处是其门面上没有“十”,门顶为金字塔的三角形,而右边的门顶则为圆拱形。左门两边的花是低垂向地的,而右边门的花则是昂首向天盛开的。有的学者称右边门为:“THE TOMB FOR THE MOST HOLY SACRAMENT(埋藏圣物的坟墓)”,(12)这也是单纯从天主敎的角度分析的结论。但是,若从其对佛敎有所借鉴吸收的角度看,则此门亦可视为对於佛敎的地狱之门有所参考,以便与同样对佛敎有所借鉴吸收的右边的上天之门成对照。话要说回右边的像和门,这种以否定和厌弃世俗王冠作为进入修道上天的门径,显然正是佛敎经典的佛传故事所特别着重宣传的。同上引之佛经载悉达多太子临离国门之际的一段对话说:“时城门神人现,稽首言:‘迦维罗卫国天下最为中,丰乐人民安,何故舍之去?’太子以偈答言:‘生死为久长,精神经五道,使我本愿成,当开泥洹门。”舍弃王冠及人世间最丰乐的国土人民,目的只为开辟进入泥洹(通译作涅盘)的佛境之门,此一具体的故事经过耶稣会敎士的简单抽象化的处理和演化,用双箭交穿王冠的图像,来表现为对世俗人间的最高权力和财富的象徵的普遍否定,作为必然的进入修天主敎之道及上天主敎的天国之门。这就旣吸收了佛敎的思想精粹,又改变了其原来属於佛敎所有的特徵内容,使人们浑然不察其源出之处,这可以说是一种十分高明的同化方法。

(三)关於第三对雕刻——魔鬼与骷髅等

这是佛敎的思想内容表现得最为明显确凿的。首先,左旋与右旋的十字实际是佛敎的左旋万字劚及卍右旋万字卍与天主敎的十字结合的结果。

再看左边女身魔鬼像及汉文“鬼是诱人为恶”,笔者认为,这应是取材於《佛本行经》等的佛传故事中,有关悉达多(梵名SIDDH袠RTHA、巴利名SIDD-HATTHA,后来多称为释迦牟尼)“降魔成佛”的故事。据说在悉达多於菩提树下即将修成佛道之时,魔王出动魔军向悉达多发起的连番捣乱进攻,最后出动到化身为美女的魔女来诱惑悉达多违誓而犯色戒。都被悉达多一一击败,连美女最终也要变回魔鬼的丑恶原形,诱人为恶的伎俩亦告失败。

最后看右边的骷髅骨及汉文“念死者无为罪”,有的学者把这句话英译为“FORGET NOT DEATH AND THOU SHALT NOT SIN”,并葡译为“LEMBRATE DA MORTE E N?O PECAR?S”。(13)如果再译回汉文就变成:不忘记死亡,你就不会犯罪。这样的解译完全是字面上的,至於“念死者”与“无为罪”究竟有甚麼具体的关联,这句话与雕像的那具骷髅又有甚麼关系?这都需要在具体的某一宗敎经典中找寻可作比较分析的证据,才能够弄淸楚。笔者认为,这也是与《佛本行经》中有关悉达多太子出家修道的故事有关。据说,触发悉达多出家思想的契机之一,就是他有一次出门看到一具臭秽流出污血的死尸,由此认识到人的生、老、病、死的苦恼,最后决定出家寻找解脱生死之道。另外,当他乘夜离开寝宫之际,那一众熟睡的宫女,在他心目中已成为一堆装载粪尿脓血的死尸皮囊。因此,更坚定了它毫不留恋,义无反顾的出家意志。同样,在他即将成佛之际,他战胜化为美女的魔鬼的法宝,亦是将她们视为死尸加以斥退。如法喜编的《大雄传·菩提树下降魔成道》说:

魔王愁太子成了道,地位比自己来得高,……於是就派了三个最妖冶美丽的魔女去迷惑太子。……(太子)反慈悲地训诫她们道:“……你们的身体,外表虽然漂亮,里面却是臭秽不堪,好像画瓶里满盛着粪秽,不知自耻,还敢来诳惑人家吗?”说毕,以太子的神力,使这三女自己到自己的身体里面,止见得骷髅骨节,皮包筋缠,毛发丛生,七孔及全身的毛孔,不净流溢,污垢痰涎,涕泪厓膜,脓血粪尿,浊秽充满……於是自惭形秽,忸怩地匍匐而去。(14)

因此,佛敎以禁欲尤其是淸除为修道之要务。例如《四十二章经》第二章说:“佛言:出家沙门者,断欲、去爱,识自心源”。第二十四章说:“佛言:爱欲莫甚於色,色之为欲,其大无外”。第二十五章说:“佛言:爱欲之人,犹如执火炬,逆风而行,必有烧手之患”。第二十九章说:“佛言:愼勿视女色,亦莫共言语;若与语者,正心思念:……想其老者如母,长者如姊,少者如妹,稚者如子,生度脱心,息灭恶念。”然而,使欲火熄灭的最佳办法,则应是从前述佛传的故事中总结出来的“不净观”和“念死法”。所谓“不净观”就是在未有神力的情况下,在观念上出活人尤其是美女都只是装满秽臭的死尸皮囊,甚至只是一堆骷髅骨头,由此可使各种欲望尤其是的*欲禁绝。《佛光大辞典》释“不净观”云:

又作不净想。为五停心观之一。即观想自他肉体之肮脏、龌龊,以对治贪欲烦恼之观法。人的尸体随时间而变化为丑恶之形状,故在诸经典中皆举有多种不净之观尸法,以治贪欲之心,今列举如下:

(1)据禅法要解卷上载,若*欲多者,应修习二种不浮观。即①观死尸臭烂不净,取此不浮之相,至闲静处以自观不净。②虽眼不见死尸,然从师受法而忆想分别,自观身中充满发、毛、涕、泪、垢、痰、勅等三十六种不净物。同书又举出修习不净观能对治众生对於色、形容、威仪、言声、细滑、人相等六种欲望之执着,且将不净分为恶厌之不净与非恶厌之不净二种。对於执着前五种欲望者,令观恶厌之不净;对於执着人相者,则令观白骨人相。……(15)

其他经说就不引了,由此可以说明牌坊中的那具骷髅,其实就是佛敎不净观的“观白骨人相”的理论方法抽象表现。这种“不净观”在中国的一些古典名著中,也都有典型的例子。例如,《西游记》的白骨精化身为美女,只有孙悟空的金晴火眼才能其为骷髅白骨的眞相,并最终把他打死现出原形。又《红楼梦》的“风月宝鉴”,一面是美女之像,诱人*欲,一面是骷髅之像,制人*欲。因为天主敎的修道院和佛敎寺院有共同的一点,就是都奉行出家的禁欲主义。在具体的禁欲方法上,佛敎的“观白骨人相”法是天主敎所无而又行之有效的,这应是牌坊把它引入雕像中的原因之一。就此可以顺便回答科塞依罗所提出的关於大三巴牌坊是“一种战略还是一种新方式的结果”的问题,(16)笔者认为,文化宗敎间的传播融合的情况是十分错综复杂的,不可以对以上问题作简单化的抉择。耶稣会对中国文化的吸纳,有些是因形势所限所迫,不得不作出策略或称为“战略”的适应性的吸纳调整。但有些则是出於对彼长己短、彼有己无的认识,而自觉主动的吸纳改造以为己之所用,如上述狮子及骷髅等皆属此类。最后要说明:“念死者无为罪”的“念死”,乃是出於佛敎修行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由不净观中发展出来的。在这里的“念”与“观”其实是一回事,故又称为“观念”。《佛光大辞典》释“念死”云:

梵语MARANASMRTI,巴利语MARANA-SATI。八念之一,十念之一。又作念当终亡。谓人於一切时中,常念其身必有死而不忘。大智度论卷二十二载,行者当常念,此身若不为他杀,亦必当自死;故此身於一切时中,皆有死,不待老。……(17)

又同书释“八念”云:

(一)念,即内心之存忆。大智度论卷二十一载,佛弟子於闲静处,乃至山林旷野善修不浮等观,厌患其身,忽生惊怖,及为恶魔作种种恶事,恼乱其心,忧惧转增,故如来为说八念法。若心存此八念,即恐怖即除。(1)念佛……(8)念死,死有二种:①自死,即报尽而死。②他缘死,即遇恶缘而死。此二种死,从生以来,常与生俱,无可避处,如是一心,念念不已,怖障即除。……(18)

由此可见,雕像中的“念死者无为罪”,乃出於佛敎这种可以排除魔怖鬼障的“念死”法宝,因为怖障排除,便可专心修道,所以就不会为罪作恶。以往的硏究者由於不知这些雕像及汉文句子所源出的佛敎经义和故事,所以大都只是作些皮毛或不着边际的文艺方面的解说。例如,有的书说:

……更有意思的是,这座典型的西方宗教建筑第三层,还有两行分列左右的汉字,一边是“念死者无罪”(按:漏录了一“为”字),一边是“鬼是诱人为恶”。两句话谈不上对仗工整,说是对联,难免有牵强之嫌,但形式肯定是仿效我国古建中到处可见的楹联。(19)

这段话只讲文字的形式而不分析其内容,结果终难免走向牵强附会。

(四)关於第四对雕刻——“圣母踏龙头”等

左边雕像之圣母在海上为三桅的帆船护航导航,这显然是受中国人有关南海观音菩萨及妈祖之护导航海的信俗影响,意图让天主敎的圣母包揽了这一神圣功能,从而便於天主敎的传播并取代中国原有宗敎偶象在们人心中的地位。这点画面本身所表现的讯息是十分淸楚的,自无疑问,无须赘论。

疑问甚大,値得花相当功夫探讨的,是右边有汉文之句“圣母踏龙头”作说明的雕像。究竟圣母踏龙头是表示甚麼呢?关键就在於对其所踏之龙本身是甚麼或者代表甚麼的理解。有的学者称此龙为“ASEVEN-HEADED HYDRA(THE INFERNAL DRON)”,又汉译为“一条七头怪兽”。(20)在澳门坊间还很流行这样一种说法,就是认为这里的龙旣是邪恶的象徵,同时亦是代指邪恶的中国文化,因此圣母踏龙头就是天主敎对邪恶的中国文化的征服。笔者认为,诸如此类的看法,都是主观臆断,不合实际的。首先是“HYDRA”一词之义,《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释为:“(希神)海蛇怪(生有许多头,斩去后仍会生出)。”(21)又陆谷孙主编的《英汉大词典》则释为:“(希神)九头蛇,(相传割去九头中任何一头,会生出两个头,后为大力神所HERCULES所杀)”(22)由此可见,HYDRA 是希腊神话的蛇怪,而且有九头而非七头,并且早已被大力神所杀掉,故根本不能用HYDRA来对译汉文中的龙,更不可想象这条正在被圣母脚踏的七头龙是那早已被杀死了的九头蛇怪。熟知中西宗敎神话的耶稣会敎士们,总不至於糊涂到把死蛇怪与活龙混淆吧!而在当时澳门尙受中国管辖的情势,以及耶稣会在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传敎时,所取的顺应中国传统文化的同化融合的路向和策略,都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把中国文化公开丑化为邪恶的怪物而加以践踏。否则,这座敎堂前壁便不免早就被中国管辖澳门的官府下令拆毁了。

其实,“圣母踏龙头”完全是天主敎借鉴模仿中国和日本流行的佛敎雕刻及绘画图像的产物,其目的仍是要通过中国人早已喜闻乐见的构图形式,把踏龙头的主角由佛敎的偶象转换成天主敎的圣母,以便於把中国人的信仰逐步由佛敎或其他宗敎转换为天主敎。请看,佛敎的尊星王、明星天子、妙见菩萨、阿耨达菩萨等皆有踏龙之像(见附图三),而明淸以来中国更流行观音踏龙头之像(见附图四)。《佛光大辞典》释“三十三观音”云:

观世音菩萨为摄化而自在示现之三十三种形象。法华经普门品及其他诸种感应传、持验记常述之,由此,民间亦流传此类图像,较著者有清代卓峰之观音应化图三十三幅(现藏於日本东京帝室博物馆)。三十三观音之名称及形像为:(1)杨柳观音,……(2)龙头观音,乘云中之龙,表三十三身之天龙身。(3)持经观音,……(23)

又同上书释“龙头观音”云:

观音摄化自在而示现之三十三观音之一。因驾乘龙头,故称龙头观音。……盖以龙为兽中之王,比喻观音之威神。一般流布之像皆为跏坐或站立於龙头上。(24)

足证大三巴牌坊“圣母踏龙头”的意念,首先源自佛敎诸天神菩萨踏龙特别是观音踏龙头之像。至於圣母所踏七头之龙的龙头,其正中在圣母脚下的一个大头为面露笑容的老人头像,其右有三小头状如中国的凤、鸡、鹏等鸟类头像,左边的三个小头似亦如此,唯因地面遥观及照片不够淸晰,容后再考察。笔者认为,这也是借鉴模仿佛敎的“法行龙王”的产物。所谓“法行龙王”,是指受佛法指挥控制之善良的龙王,而不是邪恶的“非法行龙王”。《佛光大辞典》释“龙”云:

……据正法念处经卷十八畜生品载,龙王摄属於畜生趣,乃愚痴、瞋恚之人所受之果报,其住所称为戏乐城,分为法行龙王、非法行龙王二种。法行龙王有七头,如象面、婆修吉、得叉迦、跋陀罗等诸龙王,瞋恚之心薄,忆念福德,随顺法行,故不受热沙之苦,以善心依时降雨,令世间五谷成熟。非法行龙王有波罗摩梯、毘谋林婆、迦罗等龙王,不顺法行,行不善法,不敬沙门、婆罗门之故,常受热沙之苦,以恶心起恶云雨,令一切五谷皆悉弊恶。……(25)

在古代佛敎的石像和绘画中,亦常有行法龙王之像。如(附图五)为秣菟罗出土之七头龙王头像、(附图六)为七头的水天龙王像、(附图七)为请雨经图的多头龙王像,其中一大头为人头,众小头似蛇又似鸟。又《佛光大辞典》释“水天”云:

梵名VARUNA。音译作……缚楼那、婆楼那、伐楼拿。密教十二天之一,护世八方天之一。为西方守护之神,乃龙族之王。……水天有二:(1)……身为赤色,头上有九龙头(形状似蛇),右手当胸,持轮索,左手覆腰。或谓此乃水天后,而以头上有七龙头,左拳叉腰者为水天。……(26)

又释“水天后”云:

梵名VARUNANI。又称龙王妃。为密教十二天中水天之后。於密教各蔓荼罗中,天与水天后、水天眷属及妃眷属每相混同,於胎藏现图曼荼罗外院西门之北列有水天、水天后、水天眷属等三位,其中水天后头戴七蛇,右执龙索,左拳覆腰,或谓此像为水天,而以其傍头戴九蛇,左掌安腰者为水天后。胎藏图像及胎藏旧图样则举出后、妃二位,水后乘摩竭鱼,左手执蛇,右手持花。(27)

由此可见,圣母所踏的龙头像,当有源於对佛敎的行法雨龙、水天或水天后等龙王像的借鉴模仿而创作。其中行雨法龙的一龙身而众多蛇头(或鸟头)加一人头之像,最为接近圣母所踏之龙的形像。细看圣母所踏龙的老人头像面露笑容,相当亲切,全无邪恶怪物可憎、可恶、可怖的样貌。其非源出自希腊神话傅说的九(或七)头海蛇怪,可作定论无疑。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名闻天下的大三巴牌坊的雕刻,实际是耶稣会在对华传敎中以天主敎文化为主,而大量吸收融合中国文化尤其是佛敎文化的结果。但是,在当时中国和西方都处在文化和宗敎的专制主义占主流的情势下,这种致力於文化与宗敎融合的结果却成了两面不讨好、里外不是东西,备受中西双方的正统保守主义的夹击。最后导致了耶稣会在中西方的一次大失败,这是永远値得人们深思的历史大悲剧。在当今世界,一方面是不同的文化、宗敎的矛盾冲突乃至战争仍不断存在,而另一方面是提倡不同的文化、宗敎和平共处,互相对话交流、互相尊重乃至兼容同化的呼声日盛,同化的结果产物不断增多的情势下,面对大三巴牌坊——这一位因为充当宗敎同化的先驱而酿成悲剧的永恒不灭的伟大的历史见证者,眞令硏史者百感交集,感慨万千!

最后要说明的,就是本文只涉及耶稣会丰富而又复杂的历史的某一点,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对之作全面的硏究和评论。虽然,硏究的对象范围限於大三巴牌坊的第三层雕刻,但是其所涉及问题的面已相当广泛和复杂,亦非一篇小文章所能全部论及。由於篇幅及条件、学识等所限,本文对大三巴第三层的雕刻尙有两对及正中的圣母像未加论述,当然,已论及的部分,亦只是就其主体而言。且留余论,以待来日。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敎正。

本文撰写时,承澳门基金会吴志良先生及澳门耶稣会吕硕基神父提供一些图书参考资料,澳门大学霍启昌敎授、郑炜明先生及澳门文化司署徐新先生提供宝贵意见及有关论著线索,特此鸣谢!

稿於澳门氹仔寓所之东西书室,

1995年12月24日圣诞节平安夜。

再改於1996年除夕。

三改於1996年1月8日。